理论学习
理论学习
首页   >   理论学习

迎二十大,学党的纪检监察史 | 第十三期:纪委监委合署办公

2022-10-13

为适应改革开放新形势下反腐败斗争和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需要,党的十四大后,中央决定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国家行政监察机关合署办公,实行一套工作机构、两个机关名称的体制。“合署后的中央纪委履行党的纪律检查和政府行政监察两种职能,对党中央全面负责;监察部按照宪法规定,仍属于国务院序列,接受国务院领导。地方各级监察机关与党的纪委合署后,实行由所在政府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双重领导的体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条例》规定的职责、权力和工作程序开展工作。各级党委、政府对合署后的纪检监察机关要进一步加强领导,并在工作条件方面给予支持,而不能有任何削弱。”

为了适应合署办公,中央纪委、监察部就根据中央决定的精神,对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的合署办公及其内部机构设置、干部配备等问题提出了一些具体要求,主要有:

01

在不违背中央决定精神和征得当地党委、政府同意的前提下,允许地方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在合署办公的形式、名称、内部领导体制等方面做些探索,但不允许纪检或监察机关同其他部门合署办公。由于中央的决定主要是要求中央和地方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合署办公,所以,企、事业单位的纪检、监察机构是否合署办公,由各单位自行决定。但有两条必须坚持:一是企业设置党的纪律检查机构,是党章规定的,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取消,特别是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纪检机构只能加强,绝不能削弱;二是设有纪检机构但未设行政监察机构的企业,纪检机构要把行政监察职能负担起来。

02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合署办公后,要按照“合并职能相近的部门,保留职能不同的部门,加强薄弱部门的原则”设置内部机构,但不搞统一模式。要积极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党政机关机构改革的精神,纪检、监察机关应以原编制为精简基数,精简比例不应超过同级党的机关精简比例的平均数。要加强基层和一线的力量,适应当前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繁重任务的需要,保证党的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两项职能的发挥。

03

合署办公后,纪检、监察机关的干部职务序列和干部配备,要按照中发〔1993〕4号文件精神,继续贯彻执行中央、中央办公厅、中央组织部的有关文件精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行政监察机关党员部长、副部长,厅长、副厅长,局长、副局长应进入纪委常委,同时保留部、厅、局长办公会制度。继续坚持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担任监察机关领导职务的制度和特邀纪检员、监察员制度。

04

合署办公后,纪检、监察机关的干部职务序列和干部配备,要按照中发〔1993〕4号文件精神,继续贯彻执行中央、中央办公厅、中央组织部的有关文件精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行政监察机关党员部长、副部长,厅长、副厅长,局长、副局长应进入纪委常委,同时保留部、厅、局长办公会制度。继续坚持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担任监察机关领导职务的制度和特邀纪检员、监察员制度。

来源:《中国共产党反腐倡廉9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