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3年8月,十四届中纪委召开第二次全会,确定了近期反腐败斗争的任务,要求着重做好三项工作:党政机关领导干部要带头廉洁自律,查办一批大案要案,狠刹几股群众反映强烈的不正之风。
从领导机关做起,抓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是1993年以来反腐败斗争的一个特点。
1993年10月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作出《关于反腐败斗争近期抓好几项工作的决定》,第一条便是:“党政机关领导干部要带头廉洁自律。”《决定》对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重申和提出了“五条规定”:(1)不准经商办企业;不准从事有偿的中介活动;不准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和其他亲友经商办企业提供任何优惠条件。(2)不准在各类经济实体中兼职(包括名誉职务),个别经批准兼职的,不得领取任何报酬;不准到下属单位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3)不准买卖股票。(4)不准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不准接受下属单位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赠送的信用卡,也不准把本单位用公款办理的信用卡归个人使用。(5)不准用公款参与高消费的娱乐活动。
1994年3月,十四届中纪委三次全会根据前阶段斗争的状况,重申原先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五条规定”,并在此基础上提出新的“五个不准”:(1)不准违反规定购买和更换进口豪华小汽车,不准利用职权向企业、下属单位换车、借车和摊派款项买车;不准用贷款、集资款和专项资金购买供领导干部使用的小汽车,县(市)党政领导机关和单位,凡拖欠职工工资的不准购买小汽车。(2)不准违反国务院关于住房制度改革的规定压价购买住房;不准利用职权为自己和子女、亲友购买住房提供优惠条件;不准用公款超标准为个人装修住房。(3)领导干部在国内公务活动中要轻车简从,食宿不超过当地接待标准;不准为领导干部举办专场舞会。(4)不准利用本人及家庭成员婚丧嫁娶以及工作调动、过生日、迁新居等机会大操大办和借机敛财。(5)不准利用职权拖欠公款不还;不准用公款为个人及其亲友买房、建私房和从事营利活动。
1995年1月,十四届中央纪委召开了第五次全会,提出了反腐败斗争的新要求,即进一步做好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工作,在继续认真落实中央作出的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两个“五条规定”的基础上,又作了四条新的补充规定:(1)不准把经营、管理活动中收取的折扣、中介费、礼金据为己有;不准违反规定领取兼职职务的工资、奖金。(2)不准个人私自经商办企业,不准利用职权为家属及亲友经商办企业提供各种便利条件。(3)不准违反规定多占住房,不准用公款购买、建造超标住宅。(4)不准在企业非政策性亏损、拖欠职工及教师工资期间购买小汽车,不准购买奔驰、林肯、凯迪拉克、公爵王等进口豪华小汽车。
“五条规定”“五个不准”“四条规定”是对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要求。领导干部在反腐败斗争中处于关键地位,从领导干部抓起,无疑是正确的,也是需要坚持的。
来源:《中国共产党反腐倡廉9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