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学习
理论学习
首页   >   理论学习

迎二十大,学党的纪检监察史 | 第九期:成立监委加强力度

2022-10-07

在处理党内个别高级干部问题的过程中,中共中央进一步认识到加强党内监督的必要性。同时,随着过渡时期“一化三改造”的深入,社会上的阶级斗争反映到党内来,使党员中违法乱纪现象不断滋长。原有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由于组织和职权所限,已不能适应新形势的要求。1955年3月,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会议通过《关于成立党的中央和地方监察委员会的决议》。《决议》肯定了中央和各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成立以来,对于加强党的纪律,纯洁和巩固党的组织,起了积极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在1949年11月发布的《中共中央关于成立中央及各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决定》,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组织和职权已不能适应在阶级斗争的新时期加强党的纪律的任务,因此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会议决定成立党的中央的和地方各级的监察委员会,代替中央的和地方各级的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借以加强党的纪律,加强反对党员中各种违法乱纪现象的斗争;规定了党的中央和地方各级的监察委员会的选举办法、任务、工作程序和权限,并要求设立相应办事机关,制定工作细则。

《决议》指出:监察委员会“有权检查和处理一切党员违反党章、党纪和国家法律、法令的案件”,“有权检查下级党的组织有关违反党章、党纪和国家法律、法令的案件”;不仅如此,还要加强对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在执行党的路线政策中的监督工作,监督他们是否遵循党的路线、政策、党章、党纪和国家法律、法令。另外,相比纪律检查委员会不能检查处理同级党委委员也不能直接过问下级纪委的工作的问题,监察机构内部上下级之间的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被明确。上级监察委员会有权检查下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下级监察委员会应向上级监察委员会报告工作。

党的全国代表会议选举产生了中央监察委员会,原有的中央及地方各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随之撤销。1955年4月,中共七届五中全会批准成立中共中央监察机关。会议选出中央监察委员会委员15人,候补委员6人。书记董必武,副书记刘澜涛、谭政、王从吾、钱瑛、刘锡五,由书记、副书记和王维舟等7人组成常务委员会,主持日常工作。

中央监察委员会成立后,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也相继成立,由于各级党组织的重视,监察机构人员不断增多。此外,中共中央批准中央监委在中央国家机关和人民团体中分别设立了中央监委的兼职监察员。

经中央批准,1955年7月14日,《中共中央监察委员会关于处分党的组织及党员的批准权限和手续的规定》公布,中央组织部和中央监察委员会联合下发《关于迅速配备党的各级监察委员会专职干部的决定》,要求加强党的监察委员会的机构建设。1956年12月,第一次全国党的监察工作会议制定了《中央监察委员会关于加强党在农业合作化中的监察工作的决定》《中央监察委员会关于处理农村中共产党员违反党的纪律问题的几项规定》《中央监察委员会关于肃反斗争中有关党的纪律问题的几项规定》。1956年三四月间,全国工矿交通党的监察工作座谈会议和全国案件审查工作座谈会议先后召开。这几次会议对党的监察工作作了细致的规定,阐明了各级监察委员会在农村和工矿企业中的具体任务、政策和方针,总结了检查处理案件的经验,特别强调了党的监察委员会的领导方法和组织建设问题。

与此同时,国家监察机构也进一步得到加强。1949年10月的原政务院人民监察委员会被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决定设立的国家监察部代替。1954年12月,监察部发出指示,要求适当扩大省、区辖市、设区的市和专员公署监察机关的组织,在工作特别需要的县和不设区的市、由专署或省的监察机关重点派遣监察组。1955年4月,国家监察部召开了全国第四次监察工作会议。强调各级监察机关的基本任务是监督各级行政机关、国营企业及其工作人员正确地执行国务院决议、命令,忠实地履行自己的职责,保证过渡时期总任务的实现,保证社会主义建设和社会主义改造事业的顺利完成。1956年1月20日至2月3日第五次全国监察工作会议总结了上一年的监察工作,要求今后的监察工作要集中力量反对工作中的右倾保守思想,向官僚主义、严重的损失浪费以及违法乱纪、贪污盗窃的现象作斗争,督促和推动各行政机关、企业部门执行国务院的决议、命令。

总体而言,监察委员会的成立,表明了党对这项工作的重视。它的成立,是党在当时的历史背景下,对党内纪检制度的有益探索和尝试,是中国共产党加强党内监督、加强党的纪律性、纯洁党员队伍的重要举措,标志着党的监察工作掀开了新的篇章。

来源:《中国共产党监督执纪史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