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迎二十大,学党的纪检监察史 | 第八期:新中国第一部反贪污条例

2022-10-07

通过法制来解决党和政府机关人员的贪污腐败问题,是党和政府非常关心的一项工作。新中国成立不久就开始制定有关惩治贪污的法律条文。朱德于1950年5月6日在《加强党的纪律检查工作》一文中说:“为了更有效地制止贪污腐化的行为,我们将请政府制订并颁布一个《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贪污条例》,使任何一个贪污国家财产的人,都逃不脱应有的惩处。”同年7月召开的全国司法会议上,初步讨论了《惩治贪污条例草案》。1952年4月18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贪污条例》。

1952年4月21日,新中国成立后第一部反贪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贪污条例》颁布。该条例共十八条,根据“严肃与宽大相结合、改造与惩治相结合”的方针,对贪污罪的概念以及如何量刑作出明确界定,为当时“三反”运动取得胜利提供了坚强保障,是新中国成立后第一个系统性反贪法律,成为后来我国制定此类法律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一条

阐明制定条例的依据:“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十八条严惩贪污的规定,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阐明贪污罪的定性:“一切国家机关、企业、学校及其附属机构的工作人员,凡侵吞、盗窃、骗取、套取国家财物,强索他人财物,收受贿赂以及其他假公济私违法取利之行为,均为贪污罪。”

第三条

阐明对贪污罪犯的处理:“犯贪污罪者,依其情节轻重,按下列规定,分别惩治。”

该条例于1952年4月22日的《人民日报》上予以刊登,并刊登了彭真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贪污条例草案的说明》。他说:“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贪污条例草案,经过多次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并作了修改,已由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第一三○次政务会议通过。现在我把制定这个条例的根据和这个条例本身作如下的报告,提请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审查批准。这个条例,是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十八条严惩贪污的规定和‘三反’、‘五反’运动中所揭露的事实和所蓄积的经验而制定的。”《说明》中还阐述了制定这个条例的重要性:“现在为了对贪污分子和盗窃分子分别予以惩治,为了巩固‘三反’和‘五反’运动已得的胜利,并继续和一切贪污与盗窃行为进行坚持不懈的斗争,制定一个法律就是完全必要的了。

这一时期,党和政府制定颁布的法规还有《惩戒违法失职公务员暂行条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奖惩条例》《中央关于处理小贪污分子的五项规定》《中央关于处理贪污浪费问题的若干规定》《中央节约检查委员会关于追缴贪污分子赃款赃物的规定》等,这些法规初步系统规定了贪污贿赂的一系列罪名及量刑标准等,标志着反对贪污腐化的斗争逐步走上了法治化轨道。既为对犯官僚主义错误干部的处理提供了法纪依据,又从客观上遏制了官僚主义的蔓延和滋长。1954年9月20日,第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它是对1949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通过的《共同纲领》的重大修订和发展,全面地、规范性地确立了人民民主的原则和社会主义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促进了以社会平等反对个人特权、以集体主义取代个人主义、以无产阶级思想反对资产阶级思想、以劳动观念反对剥削观念的社会主义原则的落实,这对于防止和打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腐败行为具有重要意义。END

来源:《中国共产党监督执纪史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