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法释义(16)】监察机关管辖原则
2018-04-11第十六条 各级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管辖本辖区内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人员所涉监察事项。 上级监察机关可以办理下一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必要时也可以办理所辖各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 监察机关之间对监察事项的管辖有争议的...
了解更多 >第十六条 各级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管辖本辖区内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人员所涉监察事项。 上级监察机关可以办理下一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必要时也可以办理所辖各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 监察机关之间对监察事项的管辖有争议的...
了解更多 >第十五条 监察机关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 (一)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
了解更多 >第十四条 国家实行监察官制度,依法确定监察官的等级设置、任免、考评和晋升等制度。 本条是关于监察官制度的规定。 规定本条的主要目的是为建立中国特色监察官制度提供法律依据。 建立监察官制度,是党中央在改革大局中明确的一项政治任务,是...
了解更多 >第十三条 派驻或者派出的监察机构、监察专员根据授权,按照管理权限依法对公职人员进行监督,提出监察建议,依法对公职人员进行调查、处置。 本条是关于派驻或者派出监察机构、监察专员职责的规定。 规定本条的主要目的既是明确派驻或者派出监察机构...
了解更多 >第十二条 各级监察委员会可以向本级中国共产党机关、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和单位以及所管辖的行政区域、国有企业等派驻或者派出监察机构、监察专员。 监察机构、监察专员对派驻或者派出它的监察委员会负责。 本条是关...
了解更多 >第十条 国家监察委员会领导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上级监察委员会领导下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 本条是关于监察机关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规定。 规定本条的主要目的是明确监察机关系统内上下级之间的领导体制,用法律形式把这种国家监察体制的组织创...
了解更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