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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钟长鸣 | “逃逸式”离职、“期权式腐败”?离职不能离了纪法约束!

2022-08-29

辽宁省政协原党组副书记、副主席薛恒近日被提起公诉,检察机关起诉薛恒离职后利用其原担任辽宁省副省长、省公安厅党委书记、厅长,辽宁省政协党组副书记、副主席等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相关人员在变更刑事强制措施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他人巨额财物。

 

临近退休“逃逸式”离职,离职后利用影响力受贿,离职后违规任职取酬……近期纪检监察机关通报的典型案例中,一些党员领导干部离职后的违纪违法问题引人关注。

离职不代表不受纪法约束,无论是利用在职期间的职权影响或掌握的公共资源谋取非法利益,还是打“时间差”、搞“期权式腐败”,都必将受到严肃追究。

 

 

干部离职后从事职业在一定时限内与其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极易导致不公平竞争,发生利用职务影响力进行权力寻租或变现问题。
  党内规章、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对各类公职人员离岗后从业行为进行了严格要求和规范。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明确了“三年两不准”,即党政领导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三年内,不得到本人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兼职(任职),也不得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按规定经批准在企业兼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不得在企业领取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

 

 

四川省泸县纪检监察干部深入企业、行政审批局开展监督检查,严肃查处离职、离退休干部利用影响力谋取利益的腐败问题。图为近日,该县纪检监察干部在行政审批局窗口核查有关离职、离退休干部违规经商办企业情况。吴威

利用原职权、地位产生的影响、工作联系,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从而收受好处,本质仍是权钱交易。

权钱交易间接化是这类问题的一个特点,而这种间接性给离职领导干部监管以及相关监督检查、审查调查工作造成了一定困难。离职领导干部往往以“中介”“居间”为名,充当权力人和行贿人间的掮客,权力人与行贿人间常常没有直接联系,而是基于老领导的“影响力”帮忙。其中一些人甚至没有收受好处,很难通过对权力人社会关系排查发现利益输送行为。

 

 

丰富监督手段,形成监督合力,加强对离任领导干部管理和监督。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新时代离退休干部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在严明纪律规矩方面,明确提出离退休干部党员特别是担任过领导职务的干部党员要严守有关纪律规矩,不得利用原职权或职务影响为自己和他人谋取利益。
  离岗不离教,离岗不离管。明确离职党员领导干部的“可为”与“不可为”,为监督提供有力支撑。应从压实“两个责任”入手,离职党员领导干部所属党组织和对应纪检监察组织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提升监管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