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列宁在街头
十月革命的急风暴雨,摧毁了旧的资产阶级国家机器,建立起完全新型的苏维埃国家机关。虽然新生的苏维埃政权与历史上存在的一切剥削阶级的国家机关有着本质的不同,但由于历史运动的惯性作用,也不可避免地带有旧制度的某些痕迹。随着国家的工作重心由武装斗争转向和平建设,在俄共(布)党内和苏维埃国家机关中出现了诸如铺张浪费、贪污受贿、追求特权等腐败现象,这引起了列宁的高度重视。他说:“只要有贪污受贿这种现象,只要有贪污受贿的可能,就谈不上政治。在这种情况下甚至连搞政治的门径都没有,……在容许贪污受贿和此风盛行的条件下,实施法律只会产生更坏的结果。”“如果说有什么东西会把我们毁掉的话,那就是这个。”为此,列宁在领导俄国人民进行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过程中,号召各级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和广大人民群众都投入到反对腐败现象的斗争中来,并重点从制度层面上对如何预防和惩治腐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进行了积极的思考和有益的探索

十月革命胜利后,为了防止某些党员利用党的执政地位和手中掌握的权力谋取私利,保持党政机关的廉洁,列宁提出要坚决反对党内特殊化,并严肃地指出,我们不给执政党的党员任何特殊,也不向他们许愿,说入党有什么好处,我们只号召他们承担更多困难的任务。在列宁的主持下,人民委员会于1917年11月通过了《关于人民委员、高级职员和官员的薪金额的决定》,规定必须采取最坚决的措施,毫无例外地降低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私人机构和企业中的高级职员和官员的薪金。列宁认为:“高额薪金的腐化作用既影响到苏维埃政权……也影响到工农群众,这是无可争辩的。”
1919年3月,俄共(布)八大决定,长期担任党和苏维埃机关领导工作的党员干部要定期派到机床和耕犁旁工作,“而且应该按工人的普通生活条件对他们进行安排”,而不是仅仅从事行政管理方面的工作。1920年9月,党的第九次全国代表会议重申:“党员负责工作人员没有权利领取个人特殊薪金、奖金以及额外的报酬。”此外,由列宁起草或主持制定的法规还有:《关于合理分配劳动居民住房的办法的法令》、《关于苏维埃职员的劳动口粮和粮食定量问题的决定》、《关于改进中央和地方苏维埃机关工作和同官僚主义作斗争的报告》和《关于苏维埃机关职员实行集体劳动报酬的决定》等。这些法规法令对国家工作人员生活的各个方面都作出了严格的规定,以预防腐败现象的发生。
列宁认为,要防止和消除各种腐败现象,就必须加强反腐立法,把各种防范和治理腐败现象的措施“详细地记载下来”,“并且定为法规”。早在1918年5月,列宁就指出:“必须雷厉风行地立即提出一项法令草案,规定对行贿受贿者(受贿、行贿、为行贿受贿拉线搭桥或有诸如此类行为者)应判处不少于10年的徒刑,外加强迫劳动10年。”根据列宁的建议,人民委员会通过了《关于惩办受贿的法令》,其中规定:“在俄罗斯社会主义联邦苏维埃共和国担任国家职务或社会职务的人员……,利用进行其职权范围内的活动或协助进行其它部门公职人员职权内的活动而犯有受贿罪者,应判处不少于5年的徒刑,服刑期间强迫劳动(并没收其全部财产)。”
列宁认为,“同贪污受贿这种道地的俄国现象作斗争,……单靠宣传是搞不成的,只有靠人民群众的帮助才行!”为此,在人民群众监督方面,列宁特别强调要建立和健全非党工农代表会议制度。广泛吸收非党工农群众参与国家管理监督,这是列宁的一贯思想。在列宁的领导下,苏维埃俄国实际上创造了一套非党工农群众的参与制度,其中一个重要形式就是非党工农代表会议。各种非党工农代表会议举行时,有与之相适应的国家机关和国家监察部的领导人参加,以便于群众直接影响和监督国家机关的工作。
1921年3月,在俄共(布)十大上,列宁又指出:“要使党的舆论对领导机关的工作进行经常的监督。”1923年4月召开的俄共(布)十二大仍然重申了列宁的上述思想,强调指出:“工农检查院和中央监察委员会应当有系统有计划地利用苏维埃的和党的报刊来揭发各种犯罪行为(懈怠、受贿等等)。”舆论监督制度的建立及其强大的影响力,使其在遏制和预防腐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方面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从其一系列富有特色的行动和思想中,我们可以看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既要解决思想问题,更要解决制度问题,因为“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列宁制度反腐的理论和实践虽然只有短短几年的时间,并且具有明显的初创性和探索性,但他在制度反腐方面的深邃思想和实践上的有益探索,对于我们推动反腐败斗争向纵深发展、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无疑具有重要的借鉴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