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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党委印发落实“两个责任”实施办法

党委办公室 2016-04-11

近日,学校党委印发《山东师范大学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对责任主体、责任内容、履行责任的要求、保障机制等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  
   《办法》指出,学校党委全面负责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推动落实。党委领导班子主体责任包括组织领导、教育管理、源头治理、选人用人、正风肃纪、支持保障等六个方面。校党委书记是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第一责任人,对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负总责,承担牵头抓总、示范表率、组织推动、强化教育、监督检查和领导支持纪检监察工作等六个方面的责任;班子其他成员按照“一岗双责”要求,对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领导责任,是分管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的直接责任人,主要承担严格自律、主动履职、督促指导、监督管理、支持配合等五个方面的责任。  
    学校纪委要认真贯彻落实“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要求,把工作重心转换到监督、执纪、问责上,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督促检查中层单位落实惩治和预防腐败工作任务,主要承担组织协调、执行纪律、作风督查、风险防控、教育提醒、查办案件等责任。校纪委书记是履行监督责任第一责任人,校纪检监察班子其他成员协助做好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纪委委员根据学校纪委安排,协助做好党风廉政建设有关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协助查处党员干部违纪违法案件。  
    全校各中层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在对照学校党委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班子其他成员党风廉政建设内容抓好落实基础上,结合本单位实际,切实履行好组织领导、职责落实、制度保障、教育引导、风险防控、选人聘人责任、作风督查、支持监督、表率担当等责任。  
   《办法》强调,学校党委领导班子、班子成员和中层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要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战略部署,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是本职、抓不好是失职、不抓是渎职的理念,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强化责任担当,层层传导压力,逐级分解责任,形成上下贯通、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要建立请示报告机制、专题会议和廉政分析机制、述职述廉和民主评议机制、谈话约谈机制、考核评价机制、责任追究机制,推动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落到实处,为学校事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提供坚强保证。